港交所《上市規則》停牌修訂
10/12/2019
香港交易所(388)終落實《上市規則》有關停牌之修訂,由2019年9月1日起,當發行人就個別財政年度刊發初步業績公告時,假若其核數師對發行人財務報表發出或表示會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發行人嘅證券就必須要停牌,直至發行人解決咗導致核數師發出以上評價嘅問題。如果「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只牽涉持續經營問題,或者發行人喺刊發初步業績公告前已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非標準意見嘅相關問題,停牌新規定就不適用。
港交所亦計劃修改新修定「補救期」俾遭停牌嘅上市公司發行人解決問題,現時主板證券連續停牌18個月、創業板證券連續停牌12個月就可能會被除牌,若果導致核數師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嘅問題並唔係發行人能力所控制可以解決,補救期或 可以延長。過渡安排方面,如發行人被停牌純粹因為核數師對發行人在喺2019 年 9 月 1 日 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期間開始之財政年度嘅財務報表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補救期就可以延長到 24個月。
核數師評價總共分為四種─「不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及「否定意見」,後兩者涉及核數師認為重大而廣泛嘅失實財務陳述,持續經營能力成疑。相信實施停牌新規後,有效打擊借殼上市、殭屍股等歪風,並鼓勵公司更加積極同核數師合作,充足準備所需嘅證明文件作核數用。
對於小股東嚟講,手持嘅證券停牌絕對有損利益。截至5月底,2018財政年度冇股份被核數師評為「否定意見」,但係一共有55隻得到「無法表示意見」嘅評價。新例生效後,如果呢55隻港股仲係未成功升級到「保留意見」,就將要面臨停牌。
睇吓有邊55隻高危港股被評為「無法表示意見」,以防範自己成為停牌新規落實後嘅「受害小股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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